重庆8名小学生集体溺亡,这类事故为什么屡屡发生?
重庆8名小学生近水域玩耍期间,1人落水,7人救援,结果8人集体溺亡事件引发社会极大关注。
而这类事故在我国屡屡发生。
据WHO全球溺水报告,溺水是全球1到14岁儿童意外死亡最主要的原因。
但是,在多数国家,儿童溺水主要发生在1~4岁及5~9岁年龄段。
而我国,溺水是5~9岁和10~14岁年龄段第一位意外死亡原因。
其中,很大部分原因发生在野泳场的溺水,很多都是提及溺水事故屡屡发生。
这是为什么呢?
尽管有些人不乐意听,但实事求是地讲,发生这类一人落水,多人下水救援导致学生集体溺水恶性事件必然存在学生安全教育没有落实的问题,而且是首要问题。
《中小学幼儿园安全管理办法》关于学生“安全教育”
2006年6月30日,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部令第23号发布的由教育部、公安部、司法部、建设部、交通部、文化部、卫生部、工商总局、质检总局、新闻出版总署等多部委联合颁布的《中小学幼儿园安全管理办法》第五章“安全教育”之
第四十一条 学校应当对学生开展安全防范教育,使学生掌握基本的自我保护技能,应对不法侵害。
学校应当对学生开展交通安全教育,使学生掌握基本的交通规则和行为规范。
学校应当对学生开展消防安全教育,有条件的可以组织学生到当地消防站参观和体验,使学生掌握基本的消防安全知识,提高防火意识和逃生自救的能力。
学校应当根据当地实际情况,有针对性地对学生开展到江河湖海、水库等地方戏水、游泳的安全卫生教育。
其中,包含了“有针对性地对学生开展到江河湖海、水库等地方戏水、游泳的安全卫生教育”。
这一条似乎就是针对重庆8名小学生落水身亡这类事故量身定制的。
涉水安全教育应有的内容
尽管我们不知道各地有关“有针对性地对学生开展到江河湖海、水库等地方戏水、游泳的安全卫生教育”的具体内容。
但是,根据涉水安全的一般准则,比如国际上流行的“溺水生存链”的内容看,
第一条,作为预防措施,无论是从事水上活动或在有水的周边活动,都必须佩戴符合标准的非充气式救生衣;儿童不应该在没有成年人允许和陪伴下从事涉水活动。
第二条,识别溺水的发生,并及时呼救。
由于这个所谓生存链是针对所有人的。
对于儿童来说,发现有人溺水及时呼救应该是他们唯一必须做的事。
第三条,向遭遇溺水者提供(扔)漂浮物,比如,救生圈,救生衣等。
但,这通常是事先有准备,或者在附近可以找到漂浮物的前提下才能实施。
第四条,也是最为关键的一条,将溺水者救出水。
但是,强调的是,只有在保障自身安全的前提下。
具体的,所有指南都会强调,除非你受过专门训练,都不要下水救人。
并且指出,即使是受过专业训练的成年人,下水救人也存在溺亡风险,因而最好是在有同伴和安全保障设备(比如,穿戴救生衣,身系安全绳等)协助下。
对于儿童,包括少年来说,他们必然没有经过这类专业训练。
因此,“只有保障自身安全”不应该由他们自己来评估,而是由教育者直截了当告诉他们:
遭遇有人溺水事件,无论如何都不要下水救人!
无论如何都不要下水救人!
无论如何都不要下水救人!
其他不论,只要这一条真正落到实处,也不会有屡屡发生儿童少年集体溺水事故。
第五条,提供必要的医疗救护。
主要指的是救出水后的心肺复苏。
关于这一点,有研究发现,初中生经过培训可以提供有效的心肺复苏操作。
对于小学生来说,这一条基本不会涉及。
不下水,是这类安全教育首要的内容
关于这一条,人们观念的转变可能需要时间和过程,也就不展开讨论了。
但是,笔者在这里提醒那些有孩子的家长,在对你自己的孩子进行安全教育时,这一条必须落到踏踏实实的实处。
应该告诉孩子们,这不是自私,这原本就不在他们力所能及的范围内,原本就不是他们应该做的事。
具体到重庆8名小学生集体溺亡事故,只要安全教育,哪怕只有“不下水救人”这一条真正落到实处,就100%可以避免集体溺亡的惨剧。
至此,你还真的认为学校和教育部门完全不应该承担责任吗?
又见“双双溺亡”事件发生
就在6月26日,媒体又报道这类事件:
15岁少年,外表看上去已经是“人高马大”,而且可能已经掌握了一定游泳技能,这时往往容易高估自己的能力。
然而,正如指南警示的那样,除非你受过专业训练,都不要下水救人。
而后面的同伴,由于找来了“安全绳”,下水就没有再遭遇伤害。
总之,还是那句话,只要相关安全教育落到实处,哪怕“不下水”这一条安全教育落实到位,至少儿童少年集体溺水惨剧就几乎100%可以避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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